福建医科大学
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《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》和“六公开”、“六不准”的要求,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,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,深入实施阳光工程,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,确保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
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,录取考生坚持德、智、体全面衡量,择优录取的原则。
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,尊重考生的志愿。
第十四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,按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在政治合格、身体符合专业条件的情况下,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。
第十六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,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,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、英语双语教学。
第十七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录取,按省招委会、省高招办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办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,对政策允许加分、适当降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,均需由省招办按规定投档,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,批准后方能录取。